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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新旧对比和部分条款解读
佛山疾控 2025-09-12 23:48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的法律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5条,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

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于1989年,并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一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二是夯实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任务。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明确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培养,明确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新旧条文主要变化
立法宗旨与防治原则

旧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 “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新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 “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使立法目的更为全面。在防治原则上,旧法规定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新法则强调 “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突出党的领导以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传染病分类与目录调整

旧法仅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法则明确为 “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在病种调整方面,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共列入 40 种传染病,其中甲类 2 种,乙类 27 种,丙类11种。相较于旧法,一些病种有所调整,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手足口病等在乙类传染病中的归属有变化。在目录调整程序上,旧法规定部分调整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等,新法则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

新《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而旧法中未如此明确地规定联防联控机制及四方责任。在部门职责方面,旧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新法则细化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等 。

疫情监测、报告与预警

在监测方面,新《传染病防治法》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旧法虽有传染病监测制度,但在监测体系的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方面未如此细化。疫情报告上,新《传染病防治法》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旧法虽也有疫情报告相关规定,但在报告主体的全面性及部门协同机制上不如新法完善。在预警制度上,新《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 ,旧法对此规定相对简单。

疫情控制措施

与公民权利保障

新《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控制措施上强化属地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完善有关控制措施 。在实施程序上,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向有关人员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要求决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机关向社会公告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 。同时,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明确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政府应当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重点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明确因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旧法在疫情控制措施实施程序的细化及民生保障方面相对薄弱。

部分条款解读
01

新增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相关规定

新《传染病防治法》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调整范围意义重大。在疫情防控中,面对如早期新冠疫情这类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旧法缺乏针对性规定,导致初期应对存在一定盲目性。此次明确纳入后,从监测上,要求加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在报告上,明确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网络直报要求;在防控措施上,明确发生此类传染病,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在疫情早期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02

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新《传染病防治法》构建的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机制,通过在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设置监测哨点,对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进行监测 ,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监测数据,能够更早发现传染病疫情的苗头。例如,在学校中通过对学生每日健康状况监测数据的分析,若发现某区域学校发热学生数量异常增加,监测系统可及时发出预警。疫情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综合考虑传染病的传播特性、流行趋势、防控措施效果等因素,对疫情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报告制度中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避免出现疫情信息漏报、迟报情况,如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一旦检测出阳性结果,需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确保疫情信息快速传递,为疫情防控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03

优化疫情控制措施及公民权利保障条款

新《传染病防治法》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实施程序的规范,充分保障了公民权利。以往在疫情防控中,个别地方存在隔离措施范围不准确、期限不明确等问题。现在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书面告知相关人员,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若公民对措施有异议,还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复核 。在民生保障方面,规定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确保民众基本生活不受太大影响。例如在封控期间,政府组织物资配送,保障居民生活物资充足;对于患有慢性病等需要长期治疗的重点人群,安排专门医疗服务渠道,保障其医疗需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相关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时的责任,平衡了疫情防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条文对照及重点解读(节选)

佛山疾控微信团队编辑整理
供稿:学校卫生与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来源:
①职业健康卫士:《新旧《传染病防治法》对照:条文变化与重点解读
②中国人大网:《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③健康报:《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修订解读:科学精准防控,维护各方权益

编辑:杜晓璇

责编:周志钊、谭泳欣、冯妙兰、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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