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乐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汾江南路时,发现数辆机动车违规停放在公共绿地草坪上,部分草坪遭到严重碾压,泥土裸露,车辙痕迹清晰可见,与周围绿色植皮形成强烈反差。执法人员随即现场拍照取证,并联合交警部门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接受处理。




现场图片
经调查询问,涉事当事人均承认其违规停放车辆在公共绿地草坪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受损面积进行测量,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按照损坏绿化的不同面积分别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45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与法治宣传。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车辆驶离绿地,并对压损的草坪进行了修复。

绿地修复后照片
请广大驾驶员自觉树立文明驾驶、文明停车意识,摒弃侥幸心理,杜绝贪图便利的短视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文明人的责任与担当,共同守护这片绿色家园的和谐与美丽。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1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乐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佛山新闻网 沈楠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乐从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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