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4台生物质燃烧机,其中2台生物质燃烧机检查时正在生产并使用成型生物质木粒作为燃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佛府〔2021〕13号) 自2021年9月16日起,佛山市全市行政区域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企业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务必了解并严格遵守区域环保政策;在能源选择上,应积极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先进环保技术进行替代,摒弃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落后路径,这才是符合法规要求、利于长远发展的明智之举。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