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工作第一步是什么?
当然是写简历
这薄薄一页纸
可是咱求职的敲门砖
简历上:
能很好地平衡生活和工作
善于规划和管理自己的时间
实际上:
只想按时上下班,拒绝加班

这种适度优化,懂的都懂~
但是优化≠造假
有的求职者
为了让自己顺利拿到offer
写简历时“无中生有”“虚假包装”
这种情况被公司发现后
公司能否将其解雇?
一起来看今天的普法案例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无不当,驳回了小吴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应聘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载明如填写虚假内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项录用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小吴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工作经历严重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其向劳动者送达或公示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进行举证,举证不能时,根据举证分配原则承担不利后果。
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虚报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无法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送达或公示录用条件,即没有明确将“如实填写个人工作经历”作为录用条件之一送达或公示给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不能想当然认为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审查。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别劳动者可以存在侥幸心理。如实说明工作经历既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规定,为了获取工作机会而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最终损害的还是劳动者个人的长远利益。
来源丨中国劳动保障报、深圳人社
编辑丨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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