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这些单位防控不力、未配备“三防”设施,被行政处罚!
魅力北滘 2025-08-25 21:24

为落实蚊媒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期,顺德区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组织执法人员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落实防控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经营区域“三防”设施是否健全、加工场所出入口防护措施是否落实等,落实落细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截至目前已对37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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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村一餐饮店擅自拆除防蝇帘、未安装其他“三防”设施

陈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陈村镇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较多活体苍蝇及蟑螂在活动,厨房与外界相通的门口防蝇帘已拆除,店内未见安装灭蝇灯等“三防”设施

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

伦教某餐饮店未配备“三防”设施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伦教街道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现场未配备落实“三防”设施。

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

北滘某餐饮店未配备“三防”设施

北滘市场监管所在对北滘镇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未配备“三防”设施。

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顺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防”设施等防控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为确保防蚊灭蚊工作落到实处,市场监管部门除责令相关经营者限期整改外,还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跟踪复查,通过“回头看”等工作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切实消除蚊媒传染病隐患。

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防”设施是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传染病的重要手段。这些设施通过物理隔绝等方式,有效阻止病媒生物的侵入和传播,为食品的安全保驾护航。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完善“三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容易导致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及供餐环节受到蝇虫、鼠类等污染物的侵害,威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主动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安装“三防”设施,定期进行自查和清洁维护,保障设施功能正常有效,确保防蚊灭蚊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顺德普法

编辑:陈素铃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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