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在保修期内
重复发生渗水,
保修期满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
到底谁之过?
维修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6年4月9日,邵某向佛山某管理公司购买房屋,并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房屋防水、外墙等区域的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期间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导致渗漏,开发单位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当年11月,邵某被通知收楼时发现,房屋存在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要求佛山某管理公司进行维修。次年1月,邵某办理收楼手续。
自此至2024年间,涉案房屋多次出现渗水问题,佛山某管理公司数次对存在问题进行修复。2024年5月,房屋再次出现渗水,佛山某管理公司以五年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邵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佛山某管理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虚拟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室内漏水部位属于房屋交付前已完成的隐蔽工程,渗水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佛山某管理公司虽进行修复,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佛山某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对其销售的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尽管房屋防水工程的保修期已满,但佛山某管理公司保修责任的完成应以商品房瑕疵修复达到满足房屋正常使用标准为前提。从房屋发生渗水的间隔时间来看,佛山某管理公司的修复行为未能符合社会大众对房屋隐蔽工程质量的合理期待,邵某要求其对墙体渗水问题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合法有理。
故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对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一审判决后,佛山某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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