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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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满足参加人多样化领取需求,现就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编辑:冯晓碧 校对:张颖茵
一审:徐艳芬
二审:刘静思
终审:林国明


校对:张颖茵
一审:徐艳芬
二审:刘静思
终审:林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