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家人们
作为均安绿水青山的
“头号守护员”兼“环保课代表”
均安生态环境监督所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
聚焦普法教育、科学帮扶
严格管控污染排放源头
以实际行动守护山水均安
⚠️⚠️⚠️
但是!!!
总有一些企业“不走寻常路”
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今天就来给大家“吐槽”
2025年均安镇上半年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某水产品加工场为节省成本,竟铤而走险当起“环境刺客”!该加工场平时需在宰杀清洗黑鱼后冷藏外运,在生产过程中有血水和清洗废水产生。加工场老板为了省钱,不但没有建设废水治理设施,而且还抽取河涌水把血水稀释后直排到河涌,清洗废水也仅经过简单隔渣就排入河道。更狡猾的是,加工场老板将大部分废水集中在夜间排放,把河涌染成“一半红,一半黑”。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没想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收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场核查,迅速锁定该加工场,抽取了水样送检,现场查封了排污设备。
经调查,该企业未经审批、私建排污管道偷排废水,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项目均超过排放标准,违法排水行为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将面临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并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省钱省出大麻烦,违法排污必严惩!那些妄图通过偷排污水来节省成本的企业,终究逃不过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护一泓清水,人人有责,企业更需扛起担当,切勿因蝇头小利污染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闻到异常气味,经排查,某企业从事塑料制品加工,虽然已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但在机器轰鸣生产时,废气治理设施却“躺平”罢工,放任有机废气(VOCs)肆意逸散到外环境,导致异味刺鼻。

经调查,该企业未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为降低生产成本,故意不开启治污设施,让投入巨资配套建设的处理设施沦为昂贵摆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将面临2万元至20万元罚款,如未履行整改责任,将可能被责令停产整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环境保护。同呼吸,共奋斗!只有废气治理到位,才能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某五金加工企业通过环评审批后,已建设投产,也根据审批要求建设了相应的治污设施并正常运行,却迟迟不完成竣工验收这“临门一脚”。发现该问题后,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违法行为,企业终于“惊醒”,火速行动,在责令整改的限期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对外公告,彻底解决了验收“拖延症”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企业罚款20万至100万元、对经营者罚款5万至20万元。鉴于企业属于首次违法,按要求建设运行治理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拖延症”,要不得!均安镇以“万事均安”营商品牌为引领,通过涉企柔性执法、“综合查一次”改革、“在线监测执法”等创新举措,实现“审慎包容”与“高效规范”的动态平衡。同时,企业也要提高重视,加强环保管理,莫让“小问题”演变成“大毛病”。
@均安老板,重视生态功在千秋,保护环境造福万代。看完上面的“反面教材”,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均安街坊,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好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如果你发现身边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别犹豫,赶紧拨打举报电话0757-25508608,让我们携手同心将均安打造为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生态宜居小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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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均安生态环境监督所
山水均安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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