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居民朋友们:
近期,我镇已全面开展天台“小菜园”、杂物堆、盆罐容器等蚊媒孳生地整治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整治成效,切实降低蚊虫孳生风险,保障居民健康与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及佛山市各级防控要求,我镇定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进一步开展天台蚊媒孳生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范围
整治时间:即日起至8月底。
整治范围:明城镇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等楼顶公共区域(含天台、设备平台、消防通道等)。
二、整治内容
为彻底清除蚊媒孳生环境,本次专项整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天台种菜、囤积肥料;
2.杂乱堆放盆栽植物;
3.种植各种瓜类或藤类植物及搭建棚架;
4.各类积水容器(如桶、盆、罐等);
5.垃圾杂物;
6.废弃泡沫箱、沙发、轮胎等;
7.饲养家禽家畜;
8.无放养鱼类或空置的露天假山水池及易蓄水、空置的花槽;
9.堆放泥沙砖瓦、枯木落叶;
10.排水沟渠堵塞或不畅顺。
三、整治要求
请相关业主/住户根据所属村(社区)的整改期限和要求自行完成清理,逾期未清理的,视为无主废弃物,由各村(社区)联合职能部门依法统一清理。因杂物堆放引发安全事故、传染病传播的,责任人须承担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治理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
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5年8月18日
有关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
1.《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五)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蚊媒孳生地治理是一项关乎大家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营造一个无蚊、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