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佛山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佛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同共治体系,此次案例的发布集中展示相关创新实践和工作成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荷城街道办依法对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建设拉缸、平缸、高温缸等具有染整功能的设备63台、洗水机52台、定型机1台及烘干机57台等其他生产设备,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擅自建设设备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荷城街道办依法对特某公司处以罚款共计1565212.74元。特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罚款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驳回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中,特某公司不仅是涉案厂房的出租人,也是环境保护设施的出租人。涉案厂房其他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由特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涉案项目的新增扩建是在特某公司已获得的项目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是以特某公司的名义申报。该案行政机关以环评主体作为调查对象并予以处罚,更符合环保法律规定的初衷和立法本意。该案的处理对于环保案件中的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责任承担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滕某公司在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常开启运行。受里水镇政府委托,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滕某公司所排放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多项指标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里水镇政府依法对滕某公司处以罚款38万元。滕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里水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滕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滕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的超标排放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配套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常开启运行,容易给人造成合法排污的假象。该案中里水镇政府及时责令滕某公司及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抱有侥幸心理超标排放的企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里水镇政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罚款金额,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佛山精某公司建有一面积约7000立方米的污泥暂存仓,贮存污泥约2000吨。该污泥暂存仓未封闭,未设置围堰,并且周边未设置导流渠等设施,作业时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抽风等臭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贮存条件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城镇政府依法决定对佛山精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精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城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高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理结果正确。精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精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危险废物,而危险废物一旦泄露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精某公司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建造的污泥储存仓不符合要求并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仍未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隐患。环境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精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今后类似的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警戒、震慑作用。

基本案情
2022年-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民、苏某容、苏某军等人,在没有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对出北江河段禁采河砂水域盗采河砂1365.2立方米、1929.0276吨,在北江水域马房桥下游三水河段盗采河砂10188.734方、14366.115吨。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民等15人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李某民等15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509146.8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依法严惩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对震慑违法行为,引导公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高明区某石场由何某某、罗某某共同经营。2013年6月,该石场因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被佛山市高明区原国土城建与水务局行政处罚后,继续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该石场非法开采证外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为796608立方米,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4926.44万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涉案非法采矿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明区某石场、何某某、罗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为4926.44万元,何某某、罗某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高明区某石场罚金50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明区某石场、何某某、罗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对象和范围,最终实现全额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督促二被告筹集资金进行赔偿,二被告最终全额赔偿了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5000万元,为后续生态环境的恢复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顺德区乐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顺德区乐从镇环境监督管理所系辖区环境管理与执法部门。被告陈某曾以某公司名义租赁乐从镇小布村一厂房经营垃圾回收业务,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厂房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造成区域土壤环境损害,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顺德区城市管理部门曾两次责令陈某清理,但其2020年3月撤场时仍未予清理,现场遗留建筑垃圾29260.62吨、工业垃圾 3211.698吨,合计约3万立方米。因陈某未履行清理义务,两原告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代为处置,先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监理、环境检测及损害评估以及涉案垃圾的分拣、清运工作。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法堆放有害固体废物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陈某向顺德区乐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赔偿5786745.4元及逾期利息,向顺德区乐从镇环境监督管理所赔偿 496687元及逾期利息。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刑事案件衍生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明确了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追偿的裁判规则,对民刑交叉环境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价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追偿代履行费用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公共环境利益。污染环境的侵权人因同一污染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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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少审庭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