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长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广东长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市监处罚字〔2025〕4-6号 经查明,广东长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叉车管理制度,未配备叉车安全管理员、叉车安全总监,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叉车使用单位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 广东长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具有相应资格的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文件,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5年8月15日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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