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识法第101期丨庭上说谎万万不可,虚假陈述需担责!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8-14 11:21

明明不是真正的债主,

却以原告身份起诉讨债,

甚至在法庭上信誓旦旦作虚假陈述?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并由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交了《借据》和转账截图。黎某声称,2020年12月,罗某向黎某借款28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罗某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按月支付利息至2023年10月,此后罗某未再偿还任何本息。 

庭审中,黎某声称借款本金是自有资金,但并未提交账户完整流水以证明资金来源。黎某还表示曾多次向罗某催要款项,却未能提交相关沟通联系记录。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责令黎某全面如实履行举证义务,补充提交完整证据。庭审后,黎某补交了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借据》虽由黎某与罗某签订,但借款本金实际由案外人转入黎某银行账户。案外人向法院提供的书面说明反映,罗某与案外人相互认识,罗某实际是向案外人借款而非黎某,只是经由黎某账户向罗某转账。罗某还款的转账交易截图显示,收款人亦为案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尽管《借据》由其与罗某签订,但实际资金来源于案外人,还款亦由案外人收取,黎某与罗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黎某不具备本案债权人主体资格。另,黎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与案外人串通规避监管的高度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的相关规定,结合黎某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7000余元由黎某负担。

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黎某负担。

法官提醒

诉讼是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的法律正道,绝非投机取巧、规避监管的“捷径”。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掩盖真实法律关系、企图利用诉讼程序达到不法目的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是对社会诚信基石的严重侵蚀,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彰。”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依法举证,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诉讼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对任何形式的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行为,都将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近期热文

垫钱救狗恐成“冤大头”?别慌!看这里→

醒醒!赚这笔“快钱”可能是在给罪犯当帮凶

市法院举办全市法院院长研讨班

这么多好看又“有料”的文章,

你怎么忍心错过?

赶紧“星标”我们!

来源:南海法院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