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佛山市大病保险待遇,生效时间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如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则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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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困难群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②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是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市外就医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情形。
哪些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指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具体纳入保障范围费用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2)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以上纳入保障范围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限价以上费用;
(2)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发生的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降低支付比例而减少支付的费用。
注:
①按比例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参保人个人按比例分担的费用。
②先行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目录规定个人先自付比例产生的费用。
如何报销?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指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医药机构即时结算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医药机构结算;属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在医药机构非即时结算的,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属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给予,由大病承保机构与参保人结算。
参保人无需再申请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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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陈燕萍
校审:石唯廷、张子晗、李敏贤、陈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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