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性犬撕咬路人导致伤亡
狗主人竟辩称“与我无关”
事实果真如此吗?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便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
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
屡屡引发社会关注
2020年5月1日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其中便针对烈性犬饲养
作出明确规范
一起来了解下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第十九条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或者违反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来源:综合豫法阳光、羊城晚报、佛山犬协、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通、长安街知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