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明区卫生监督所近期组织卫生监督员、协管员持续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重点场所开展蚊媒传染病防控监督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反馈、跟踪整改等方式,切实压实各场所机构疫情防控责任,对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机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一:
某理发店容器积水孳生幼蚊虫案
8月5日,高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富湾某理发店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理发店进门右侧有一玻璃小桌,小桌上有一个养植物的塑料盆,盆内有积水,积水中有蚊幼虫。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当场对该理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某发型工作室容器积水孳生幼蚊虫案
8月10日,高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杨和某发型工作室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发型工作室东北角工作台上有一个塑料花盆,盆内有积水,积水中有蚊幼虫。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当场对该理发店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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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健康高明
编辑:高明融媒体中心黎银妍
审校:罗小君、黎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