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工会君带你了解
劳动者与企业约定
“不缴社保”这合法吗?
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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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它关乎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的切身利益,是劳动者长远利益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不要因眼前的小利而放弃这一法定权益。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能有效分散用工风险,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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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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