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办理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及确权办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佛山住建 2025-07-25 18:00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优化办理商品车位与商品房

同步销售及确权办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87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明确销售申请、确权办证等业务申办流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及确权办证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印发实施,请各区、各企业遵照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及确权办证

业务指引

一、商品车位销售原则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对外销售时应优先满足本项目购房人的需要。在商品车位同步销售阶段,本项目购房人可购买的车位个数要与该项目配建车位比例相匹配,一套商品房可购买的车位个数不超过规划车位数与规划商品房套数之比,不足1个的按1个算。

(二)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个数占总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的比例,不得超过预售楼栋可售商品房面积(不含车位)占该总项目规划可售商品房(不含车位)面积的比例。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车位同步销售业务时,预留部分车位,用于满足尚未购买商品车位的购房人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三)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尺寸、高度应符合标准车位的规范要求,符合联合测绘条件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地下车库的车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的规范要求。

(四)商品车位同步销售及确权办证业务按照《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产面积预测算数据与不动产测绘数据衔接管理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2〕213号,以下用文号作为简称)执行,由测绘企业或开发企业辅助人工校对。

二、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办理要求

(一)商品车位同步销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申请的,申请资料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办事指南一并提交;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通过预售许可证变更业务申请商品车位同步销售。

(二)对于已办理联合测绘成果(实测)入库审核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车位,开发企业提供联合测绘成果(实测)数据作为申请材料。

(三)未办理联合测绘成果(实测)入库审核的商品车位申请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确定每个车位具体界址的地下车位车库平面图、商品车位预测绘报告(内含商品车位所在层分层平面图),明确申请同步销售商品车位的位置和尺寸。

2.申请销售的商品车位由开发企业自行编制车位门(楼)牌号并在地下车位车库平面图上进行标注及加盖公章

3.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应依据《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办法》(GB/T7027-2002),由测绘公司出具预测算数据,预测算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幢及逻辑幢划分、幢编码、不动产单元代码和房屋建筑统一编码等。

(四)商品车位同步销售合同使用《商品车位同步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原则上按个(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方式计算商品车位价款。

(五)商品车位已办理同步销售的,车位销售资金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同一预售许可证所对应的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同步销售车位的确权及办证注意事项

(一)首次登记

开发企业在完成商品车位符合规划条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商品车位的首次登记。申请资料除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商品房首次登记办事指南提交外,还应提交申请车位同步销售时的预测算数据及标注车位编号的车库平面图。

(二)转移登记

1.车位购买人与开发企业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资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一手商品房)办事指南提交

2.涉及银行贷款购买车位的,申请资料按(组合)购房(含预告)转买卖转移(国有)、抵押权预告转房地一般/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提交。

四、销售工作管理

(一)商品车位完成首次登记前,不得出售给本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商品车位完成首次登记后,在优先满足本项目购房人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程序逐步放宽商品车位销售个数和销售对象。

(二)购房人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商品车位,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捆绑销售车位。

(三)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商品车位数量、价格、分布图等公开信息

(四)商品车位已办理同步销售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车位平面图和预测绘报告确定的车位信息进行销售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商品车位的尺寸、位置、编号等。已签订合同的商品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五)因开发企业原因,已出售的商品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车位购买人有权解除商品车位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合同解除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款。同时,已办理预告、预抵押登记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协助购房人办理预告注销登记,并联系银行办理预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应配合购房人申请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编辑:佛山住建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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