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单位变造排污许可证,拘留+罚款!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7-21 20:21

案件详情

2025年5月,某企业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咨询排污许可证有关事宜,工作人员核查企业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时发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无法查询到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信息。经初步了解,企业委托了第三方公司代办申领工作,并认为已完成办证手续,这引起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的警惕。

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迅速组织有关股室联同公安机关进行线索共享,对事件可能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判并针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问题制定联合调查计划。经深入调查,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实该企业提供的《排污许可证》为伪造文件,相关许可文件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佛山市某环保科技公司代办的。

情况属实后,生态环境部门传召该公司负责人马某进行调查询问,马某对其变造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马某供述,受企业负责人张某委托,为张某的公司代办相关环保手续,其中包括《排污许可证》。但在代办过程中,马某并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流程办理申报,而是钻空子利用马某本人公司原已过期失效的排污许可证,通过修图等方式,将许可证上的信息非法改换为张某公司名称,并添加虚假的有效期和二维码。借助变造的排污许可证,马某从中获取了不当收益。

查处情况

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违法证据后,迅速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调查,马某的行为属于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最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三水区生态环境部门已到张某企业开展了排污许可管理方面普法工作,并指引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发的允许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具有全国唯一编码,实行全国联网管理。扫描许可证所载二维码,可直接跳转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核验,《排污许可证》属于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只变造了一份《排污许可证》,并未构成严重危害后果,公安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未追究刑事责任。生态部门提醒,如果排污单位负责人存在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将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案件启示

(一)应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守法经营

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管是自主申领或委托中介申领,均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平台依托智能监管系统,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施全程核验,任何伪造、篡改材料或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均会被系统精准识别。请企业严格遵守许可管理规定,确保排污行为合法合规。

(二)社会各界可积极参与监督并反映排污许可乱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市民群众如发现疑似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请立即举报,共同维护“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良好有序经营环境。举报渠道包括: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2.“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微信公众号等。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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