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值暑假,孩子们从学校的日常监管中解放出来,拥有了更为自由的活动时间。然而,这也意味着他们面临着更多潜在的安全风险。每至暑期,各类意外事故频繁发生,给孩子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痛。在此,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引起广大家长和孩子的高度警惕,强化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的暑假。

案例一:野外戏水酿悲剧,监护责任重如山
2024年7月的一个午后,12岁的小杰和两个同龄伙伴偷偷溜出家门,瞒着家长跑到村外一条水流湍急的河段戏水。起初几人只是在岸边浅水区打闹,后来小杰一时兴起,想往河中心游去展示自己的“水性”,没成想刚游出几米就被暗流卷住,挣扎几下后便没了踪影。等伙伴们哭喊着找来大人时,小杰已经不幸溺亡。这起悲剧中,小杰的父母因忙于农活,未及时发现孩子外出,也未提前对孩子进行野外水域的安全教育,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


提醒
暑假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坚决不让他们独自前往野外河流、池塘等危险水域,这是守护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二:楼顶抛砖砸伤路人,监护人担责受警醒
2023年8月,10岁的明明暑假期间跟着爷爷奶奶在小区居住。一天下午,明明和邻居家孩子在楼顶天台玩耍,看到楼下有行人路过,竟拿起天台角落堆放的半块砖头往下扔。砖头恰好砸中路过的张先生头部,造成其头皮裂伤,缝合7针,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明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爷爷奶奶作为临时监护人,因未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存在监护疏忽,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经社区调解,明明的监护人向张先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及误工费。


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监护人还要为孩子的危险行为“买单”。暑期孩子户外活动增多,家长务必加强安全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高空抛物可耻且危险”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案例三:暑期兼职遭遇诈骗陷阱
17岁的高中生晓妍,想利用暑假时间做兼职赚些零花钱。她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一家自称是知名电商公司的企业,招聘暑期客服人员,工作轻松且报酬丰厚。晓妍按照对方要求添加了QQ,对方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培训费用为由,诱导晓妍用妈妈的手机转账5000元。转账后,对方却失联,晓妍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提醒
此类诈骗案件中,骗子往往利用学生涉世未深、急于赚钱的心理,以各种借口设置骗局。家长们要提醒孩子,网络兼职存在风险,对于要求提前缴纳费用的工作,一定要高度警惕,切勿轻易转账。同时,家长也应保管好自己的支付账号和密码,避免孩子因上当受骗而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莫小文
审校:佘高红、黄高、黄静文、王梓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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