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前科+矫正期吸毒=?答案是:撤销缓刑+强制戒毒!
佛山司法 2025-07-15 19:51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实施五周年

以“柔性监管”重塑新生

以“刚性执法”捍卫底线

五载实践,案例为鉴!

让我们一起通过真实案例解析

看社区矫正法

如何守护社会安全底线!

案例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化名)在2023年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朱某曾在2016年因吸毒被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在社区矫正期间依然多次吸食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于2024年再次被公安部门抓获,并强制戒毒两年。执法机关提请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缓刑的决定。

部门说法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罔顾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多次吸食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此前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鉴于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执法机关最终提请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缓刑的决定。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缓刑是法律给予的珍贵改造机会,绝非免除责任。吸毒行为危害深重,法律必将严惩不贷。漠视法律、屡教不改者,必将承担依法从重处罚的严重后果。

佛山市司法局提醒:

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务必以案例为镜鉴!深刻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坚决远离毒品,不得从事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广大社区居民,务必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侵蚀。同时,理解、支持并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情形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是法治给予的新生机会

绝非逃脱法律制裁的“避风港”

红线不可越,代价终自担

来源:南海普法

佛山司法微信团队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