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为守护一方碧水
三水区、乐平镇持续保持
对违法排污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
今天,通过两个真实案例
警示各涉水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违法排污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一:
暗管偷排?严查处罚+行拘!

违法事实:2024年6月,乐平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化妆品公司时,发现其在废水治理设施下方私设PVC管和软管,将未经充分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市政下水道,企图逃避监管。

图1 - 执法人员夜间突击检查排水口
检测结果:经第三方检测证实,偷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出相关排放标准。

图2 -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污水排放情况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乐平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事责任人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对该涉事企业处以人民币32万元罚款,责令立即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案例二:
超标排放?罚单到手没商量!
违法事实:2025年3月,乐平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该公司主要从事含冲孔、阳极氧化等工序的家具制造,操作流程中产生工业废水。


检测结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其排放废水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8.5倍,氨氮超标高达92.3倍,悬浮物、铝、镍等指标也均大幅超标。

图4 - 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取样检测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乐平镇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作出罚款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案例警示:违法排污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各涉水企业务必清醒认识到,工业废水管理绝非小事,超标排放废水、偷排等行为都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各排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制,杜绝侥幸心理,深切自省引以为戒。
三水区、乐平镇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护好三水区的碧水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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