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预付式消费改革!南庄召开专题会议
禅城南庄 2025-06-27 20:49

6月26日上午,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举办预付式消费行业消费维权普法宣传及预付式消费改革宣讲活动,全镇共有38家预付款商家参加。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娱乐等行业兴起,但是部分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进行虚假宣传、擅自终止服务甚至卷款跑路等行为,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会议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普法学习,宣传推广使用《佛山市禅城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调商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针对预付式消费监管改革项目进行讲解,并详细介绍“预付安心宝”项目功能优势,呼吁商家要积极拥抱改革,借助项目力量共同实现消费有保障、经营可持续的良好局面。会议还对放心消费“双承诺”工作进行宣讲,加强商家对“放心消费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的认识理解,并以一对一模式指导商家现场申报,充分调动商家参与创建积极性。

会议强调,预付式商家要做到合规诚信经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保障预付资金安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不诱导贷款消费;提前告知停业、搬迁情况,不隐瞒重大经营风险;明码标价,积极解决消费纠纷问题;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随意收集使用;积极参与广东省消委会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

接下来,南庄市场监管所将继续以“培训+监管”模式推动预付式消费改革,从商户的思想上、心态上深植诚信经营种子,助力商户明晰法律底线、规范服务流程、提升纠纷化解能力,切实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推动南庄预付款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共筑满意消费”和谐景象。

 法 条 链 接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来源 | 南庄市监所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