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教姐妹有援人 | 本周律师坐班安排及析法案例分享
宜居伦教 2025-06-26 19:51

2025年,伦教妇联开展了“姐妹有援人”栏目,将不定期邀请律师所进行坐班,为广大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敬请留意“伦教妇联”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按需进行预约。

本周将在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时间地点如下:

伦教街道“姐妹有援人”律师坐班安排

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

坐班时间:2025年6月28日(周六)上午8:30-11:30

坐班律师:康渭萍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致力于各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执业理念为诚信执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咨询地点:伦教街道伦常路兴业大厦三楼

预约电话:27732771

如有人身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

可进行预约咨询哦~

本期案例

王某生前留下自书遗嘱,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岁,小女儿当时年仅5岁。因为凭借遗嘱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路某便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虽然家庭成员就遗产继承并无争议,但法院却没有认可这份遗嘱,因为该遗嘱触碰了法律红线——“遗嘱必留份”制度。法院认为,对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需要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姐妹有援人”律师释法

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 陈玥宁律师

什么是“遗嘱必留份”?

“遗嘱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为特定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限制遗嘱的绝对自由,防止遗嘱人通过遗嘱完全剥夺这类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院在确定“必要份额”时,需根据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遗产总额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相关法条(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立有效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应确保遗嘱形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01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2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3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4

录音录像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

口头遗嘱

仅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应立其他形式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

06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注意:见证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应确保遗嘱内容的有效性

应明确遗产范围,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

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必须保证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表述应具体明确,避免“部分资产”“剩余财产”等模糊、带有歧义的表述。

(三)注意遗嘱的保存与更新

遗嘱原件应妥善保存,避免涂改、污损。

如家庭关系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如新增子女、离婚等),应注意及时更新遗嘱,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上述意见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在实际个案处理中,需结合更多信息综合分析。)

一纸遗嘱,承载着生者对至亲最后的守护,但这份守护需要以法律为基石,用专业作保障。遗嘱必留份制度体现的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引导家庭成员积极履行义务,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来源:伦教妇儿

编辑:宜居伦教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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