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函,用“薪”守护|以案释法
南海西樵 2025-06-26 18:51

01

案情简述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樵分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检查发现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西樵镇某工程项目未完工但工资保函到期,经人社部门提醒仍未及时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人社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向公司主管人员讲解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其后该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的工资保函手续办理完毕。

02

部门说法

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农民工被欠薪时,经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清偿。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方式缴存,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欠薪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压力,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还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以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进行,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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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西樵司法所、人社西樵分局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吕燕珊、姚易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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