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高处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严肃查处!
南方plus 2025-06-21 22:54

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推动广大企业主、员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案例介绍:2024年7月3日,狮山镇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狮山科技园的某厂房进行检查。经查发现,某科技公司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为5人等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高处坠落事故

教训惨痛

这些惊险瞬间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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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

从业人员除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高处作业有哪些常见类型?

高处作业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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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狮山镇应急办 信用中国 中国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