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樵山,生态先行
西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近期,西樵有2家企业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分别被罚款10万元、拟罚款23万元

2025年3月15日,西樵镇环监所接到线索反映,民乐云滘大朗涌水质出现颜色异常情况。西樵镇环监所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并沿河涌进行排查,最终锁定污染河涌水质源头为河涌沿线的一涉水企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单位生产车间进行深入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的废水抽水泵有废水渗漏到地面,并经由地面坑洞流向雨水渠排出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取水样送检。

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发现河涌水体颜色异常。

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抽水泵出现渗漏。

渗漏出来的废水经由地面坑洞流向雨水渠排出外环境。
【处理结果】
根据水样监测结果,确认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对此,执法人员按执法流程对该公司进行相关告知及指引。该公司根据《环保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做好整改工作并提出从轻处罚申请。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后,依法依程序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金额4万元,最终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23日,西樵镇环监所接到线索反映,工业园广兴路雨水管网排出黑色污水。西樵镇环监所执法人员迅速联合管网养护单位到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水持续外流,并对该路段雨水管网进行溯源排查。通过挖管排查,初步锁定源头为河涌沿线某塑胶制品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深入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机油收集池旁的雨水井有油污,且通过雨水井流向工厂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取水样送检。

抵达现场后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水持续外流。

对广兴路雨水管网进行挖管排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机油收集池旁的雨水井有油污并取样送检。
【处理结果】
根据水样监测结果,确认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规定。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从这两宗处罚案例可见,涉事企业均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以高额罚款,企业声誉与经济利益遭受双重重创。
这警示所有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侥幸心理都将换来监管部门“零容忍”的严厉惩戒。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持续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建立常态化自检机制,杜绝偷排、超排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损害环境就是在透支企业的长远未来,唯有严守环保底线,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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