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首次提取
1.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3.所购房屋的所在地应为提取申请人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未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或使用组合贷款在本市购房且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
5.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二)房屋再次提取(即提取划账续期)
1.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提取的住房;
2.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更且个人可提取额度未满;
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三)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
1.提取的房屋登记有购房贷款的信息;
2.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更;
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一)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二)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说明第2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在未核发不动产权证前,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借款合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免提供)
(七)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应提供;购买外市房屋的,其房屋所在地为配偶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提供)
(八)户口簿或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购买外市房屋的,其房屋所在地为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应提供户口簿;其房屋所在地为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应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凭证)
(九)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房屋曾在外市办理提取的应提供,详见九、注意事项第(二)点提取额度第1小点】
(十)还款利息证明(提取还款利息部分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须包含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贷款总额、贷款地址、贷款是否还清、还贷利息的总额等信息;提取本市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的,免提供)
申请材料说明:
1.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提取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通过线下办理业务的,在业务办理完毕后,除《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外,其他资料均当场归还,不会收取。
2.银行账户
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佛山农商银行、南海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平安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以内。
(二)一般情况下,本市房屋即报即办。
(三)提取时限:
1.提取申请人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还贷期内允许按月提取,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即提取申请人在贷款偿还期内办理首次提取后,结清住房贷款的,在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情况下,结清后一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提取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及以上。
(四)成功办理提取划账续期后,对应上次划账时间到达提取间隔后才能进行划账,同时办理自动划账的,每次提取划账前均会再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提取划账规定,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如果遇到周六、周日或者节假日会顺延)划到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线上办理程序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s://fsgjj.foshan.gov.cn/
(2)“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具体操作指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网上操作指引——查看《个人网厅操作手册和操作演示》《个人微信操作手册和操作演示》。
更多办理详情及注意事项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来源:佛山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