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延续,2025-2027年继续减半征收
佛山税务 2025-06-13 20:39

近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相继出台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文件,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A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2025年4月提供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万元,当月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10万元,应缴费额为:100000×3%=3000元。按照减征政策规定,减免费额为:3000×50%=1500元,实际应缴纳为:3000-1500=1500元。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2.《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5〕1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执行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减征对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见下文解释)
减征比例:中央收入减征50%,地方收入由各省在50%幅度内自主决定减征比例
追溯执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2025年1月26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5〕15号),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执行时间:同中央政策
减征对象:同中央政策
减征比例:地方收入按50%减征
追溯执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2025年5月22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1.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