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夜施工的轰鸣、商铺音响的喧闹、广场舞音乐的嘈杂……近年来,随着城市飞速发展,噪声污染已成为困扰居民生活的“隐形杀手”。研究表明,长期暴露在超标噪声中,不仅影响睡眠质量,还可能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焦虑抑郁等健康问题。
为此,里水镇以“还静于民”为目标,深入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源头防控、分类治理、科技赋能、长效监管”的工作思路,围绕城市管理过程中因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建筑施工等所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多方位多维度实施综合性治理,减少城市管理类噪声对居民生活质量、身体健康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努力打造安静和谐、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针对噪声投诉量大、取证难等问题,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措并举。
科技赋能,噪声检测“耳聪目明”:在富寿公园、白眉广场等广场舞集中区域,试点安装了智能噪声检测设备,实时显示分贝数值,为精准管理和立案处罚提供有力依据。


试点安装智能噪声检测设备。
动态巡查,重点区域“对症下药”:加强对商业街区、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采取“白+黑”错时工作制,日间重点管控商铺促销和流动商贩叫卖声,夜间则专项治理广场舞、KTV等娱乐噪声。今年以来,已开展专项巡查230余次,劝导整改噪声行为245起。

执法队员夜间动态巡查。
施工监管,还民“安静夜晚”:在建筑施工噪声管控方面,严格控制施工时长。对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项目,明确每日22:00至次日6:00禁止施工作业,并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强化监管。今年以来,共出动791人次,检查工地264宗次,发现并整改施工噪声16宗。


执法人员巡查在建工地。
精准执法,检测“一锤定音”:针对酒吧、烧烤店、公园等易反复投诉的场所,创新引入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在投诉高峰时段进行专业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对超标严重的经营户坚决责令整改。
此外,为营造安静、舒适的高考备考环境,开展一系列静音行动。自5月27日起,重点整治占道经营及噪声扰民问题,加强中心城区以及学校周边广场舞噪声管控,通过对广场舞群体开展政策宣导,引导群众主动降低音量,减少声光干扰。针对广场舞及大型设备噪声问题,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6处跳舞场地及1处广场冷却塔进行专业检测,依据结果约谈相关责任人并作出相应处罚。


执法队现场巡查劝导。
“每到深夜就传来震耳欲聋的音乐声,窗户都在震动!”接到关于永润广场周边某KTV噪声扰民的投诉后,执法队于4月11日深夜23时,对涉事KTV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音响设备声音较大,且现场相关人员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环评审批或验收文件。

专业机构现场检测噪声分贝。
据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显示,于西面外1米监测点测得实际噪声值达63.2分贝,远超夜间50分贝的标准。该KTV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执法队已责令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对其予以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队现场开具整改文书。
今年2月,里水镇滨江东路居民收到一份“糟心礼”——艺术河畔某音乐酒吧通宵达旦的狂欢声。执法队于3月初对该酒吧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立案,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取证。

专业机构现场检测噪声分贝。
检测机构分别选取了东北面外1米及西南面外1米两个检测点,测得噪声值为57.1分贝和59.8分贝,对居民作息造成了较大影响。“我们以为节假日能通融”,店家辩解道。该说法被执法人员现场驳回,并要求其尽快作出整改,此外,按有关规定对该酒吧予以7500元的罚款。

执法队现场开具整改文书。

城市是我们的共同客厅,降噪不仅需要执法“硬手段”,更需要每一位市民共同遵守。在此呼吁,商家经营少些“轰轰烈烈”,邻里互动多些“轻声细语”,让自律与包容成为城市文明的底色。若您遭遇噪声困扰,可拨打里水城市管理服务热线0757-85608875,让我们携手,把“静音键”按进生活里。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知多D
一经核实违反以下条款,最高可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责令涉事单位停工、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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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五)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六)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八)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九)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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