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善保管员工劳动合同,张槎一企业被罚5000元
张槎微新闻 2025-06-12 21:18

劳动合同是保障用工双方权益的“法律护盾”,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日,张槎街道一家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企业只保存了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能提供该员工在职期间全部劳动合同。因未妥善保管员工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随着毕业季开始,接下来将有很多职场新秀将踏上工作岗位,企业与入职者都应了解签订、保存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下面向企业和劳动者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企业及入职者都应注意劳动合同上是否有上述条款,且有明确内容,不要签订空白内容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约定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签订时间与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签订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保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企业应保存职工在职期间全部劳动合同,且职工离职后仍需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盾牌”,也是用人单位的“合规指南”。无论是求职者还是企业,都应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签约、诚信履约。

来源 | 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南方+张槎频道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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