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立案侦查!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6-12 19:24

案件详情

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里水镇沙塱上进路8号的某衣架厂正在对外排放不知名橙色液体,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外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查,厂外排放口水样总铬浓度超出排放限值3.84倍、总镍浓度超出排放限值5倍、六价铬浓度超出排放限值4.93倍,该衣架厂涉嫌存在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厂外排放口进行采样分析。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南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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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大行业整治、企业检查力度,综合利用群众反馈、信访线索、大数据预警、无人机巡查等各项手段,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持续塑造企业懂法、守法、合法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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