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案例】劳动者如何合法合理主张工伤赔偿?
龙江发布 2025-06-11 19:45

案情简介

近日,宋某到龙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现场咨询,反映其于2022年4月左右入职某家具公司,任修色岗位,月平均工资约7000元,签两份工资条,以现金方式收取工资。2024年,宋某工作时发生事故致右脚踝受伤,公司送其就诊并承担门诊期间所有医疗费用。宋某伤情稳定后,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确定宋某达十级伤残。后来公司提出,按保险公司理赔给付的6万元,扣减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再将余款支付给宋某以了结工伤赔偿事宜。宋某不同意该方案,与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现在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宋某受伤后并未进行工伤认定,相关伤残鉴定为社会机构所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而公司所提到的理赔款为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所得款,并非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宋某的工伤意外赔款。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伤情达十级伤残的,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其中,以十级伤残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本人工资,指劳动者在职期间、事故发生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实收工资数额。单位因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支付责任。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可作抵扣,但并非直接代替单位的赔偿责任。

宋某若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后续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梁桂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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