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两夜旅行只要399元?暑假出游警惕“低价”陷阱|以案释法
南海西樵 2025-06-09 17:15

暑假将至

计划出行的西樵街坊

务必警惕“低价”陷阱

PART.1

案例简介

暑假将至,趁着小长假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是很多市民的选择。不少旅行社也趁机推出“超值拼团”“限时特惠”等旅游套餐,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市民李女士就在这样的广告中,花399元预订了一次三天两夜的昆明旅游团。

原本满心期待着一个轻松惬意的小假期,然而,旅游的第一天李女士就幻想破灭了。行程被旅行社压缩得十分紧凑,每个景点仅停留十几分钟。原本承诺入住的五星级酒店,也变成了一家条件简陋的招待所。景点讲解中,导游更像个推销员,一遍遍向游客强制推荐高消费项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以次充好以及强制推荐高消费项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欺诈行为。

PART.2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以“超值拼团”“五星级酒店”等宣传噱头吸引消费者,实际却压缩游览时间、安排低标准住宿,构成“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导游强制推荐高消费项目,可能涉及“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若未经书面同意安排购物、威胁强迫消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可被认定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李女士可与旅行社协商,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文旅局或12301平台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超值拼团”“限时特惠”等低价旅游套餐往往暗藏消费陷阱,过低的价格可能通过压缩服务质量、强制购物等方式盈利。消费者需理性判断价格合理性,通过正规平台预订,签订明确合同并保留凭证。

PART.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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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南海普法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吕燕珊、姚易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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