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秩序,6月6日上午,更合镇综合执法队联合镇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更合所等职能部门开展违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新圩社区朗锦村、茶二村的7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拆除面积达3050平方米。
依法拆除前 依法拆除后

本次整治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30人次、挖掘机4台次。依法拆除违法建筑7处,总面积3050平方米,形成有力震慑。行动开展前,执法人员通过入户走访、实地勘察等方式,全面掌握违建具体情况,同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政策宣传,取得群众理解支持。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文明执法、依法拆除”原则,全程做好现场监督,同步落实建筑垃圾清运、交通疏导和防尘降噪等措施,确保拆除作业安全有序。


下一步,更合镇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巡查监管,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建,严厉查处偷建、抢建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抢建行为,坚决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优化辖区空间布局,切实提升城镇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