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十年来在生态文明领域制定的五部法规,体现了地方立法从“单一问题应对”向“系统治理创新”的深刻转型。这一转型的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机制——社会”三位一体的制度创新,重塑城市生态治理的底层逻辑。以下从科技赋能、机制创新和社会协同三个维度,系统梳理佛山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实践。


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注重将科技手段与法治规则深度融合,推动执法从“人海战术”向“智慧监管”跃升,实现治理效能的乘数效应。
一是利用科技手段为环境执法赋能。《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创了科技执法的典范: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黑烟车执法实践中,科技手段大幅提升了执法效率,2024年全市抓拍处罚黑烟车1977宗,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达92%。

二是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构建覆盖全市、数据共享、重点联网的监控网络,有效提升污染防治治理效率。如《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构建覆盖全市、信息共享的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了扬尘污染源的实时监测、动态管控和精准治理,有效提升了环境监管效能。《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佛山市以法治思维构建制度框架,通过完善法规体系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监管标准,为污染防治提供制度保障,形成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的制度体系,为后续协同联动与闭环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强化污染源头防控。如《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市政府依法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由公安交通部门实施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在停放地、维修地开展监督抽测,形成“排气污染防治”监管闭环。《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健全责任体系,规定水功能区划编制要求,明确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目标、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河涌水污染防治,厘清生态环境、排水、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职责,完善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南海大沥九龙涌整治后水清岸绿。(图源:南海融媒)
二是建立全周期、全流程的污染防治治理链条。《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构建了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体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市场化发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定向利用制度,拓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途径;同时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制度要求和技术标准,解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路难的问题。《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源头管控,规定河涌水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八种禁止性和三种限制性行为,重点管控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农业面源等污染源,细化雨污分流改造要求,并逐步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过程中,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履责、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营造生态环境保护全民监督、全民参与、全民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建立环境治理全民监督模式。《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创新建立分级奖励举报制度,由多部门联合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举报施工工地出入口未硬底化、裸露地面干燥等典型问题,经查实每宗举报可获得100元现金或等值电话充值卡、公交卡等奖品,并建立“举报人信息保密+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见效,通过信息公开、有奖举报等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强化污染主体责任。在各领域立法中明确污染主体防治责任,如《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具体责任,并以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落实。《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完善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等主体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和申报管理要求,规定应当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和依法申报的工作要求。
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
佛山始终将生态文明建设
作为立法重点领域
构建起覆盖大气、水
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
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擘画,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制度创新,再到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升华,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从污染防治向系统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领、从环境管理向文明形态演进的理论逻辑。特别是2023年《立法法》将“环境保护”拓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标志着地方立法需要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从单一环境要素保护向生态系统整体治理的范式转换。
下一步,佛山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中将着眼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以系统性思维整合现有法规,在生态空间优化、产业低碳发展、多元共治机制等领域加强制度供给,同时注重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参与,为全国同类型城市提供兼顾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法治经验。
来源/佛山市司法局立法科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