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访调对接”!芦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合同纠纷
印象芦苞 2025-05-29 22:51

案情简介

近日,货车司机黄某与某物流公司因货物运输事宜产生运输合同纠纷。事件起因系黄某在运输途中货物不慎被淋湿,物流公司以“需待保险理赔完成”为由暂缓支付运费,黄某则认为物流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后,共同前往芦苞镇信访大厅寻求帮助。在信访工作人员指引下,纠纷双方随即向芦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希望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妥善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

1. 受理登记,明确纠纷焦点

由芦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达依法受理此案,并围绕运费支付及保险理赔问题展开调查。纠纷源于物流公司与司机黄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履行争议。物流公司认为,因运输途中货物被淋湿,需先报保险理赔后再支付运费;而黄某则主张物流公司应依约支付全部运费,不应因保险流程拖延。调解员在登记时初步梳理争议焦点,即运费支付时间和保险理赔配合义务,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2. 调查取证,核实事实

调解员依法对黄某进行询问,制作《人民调解调查记录》。黄某陈述,他按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但物流公司以货物受损需保险理赔为由拒付运费,导致其经济困难。调解员进一步核实运输合同、货物损失情况以及保险报案记录,确认物流公司确已启动保险程序,但理赔周期较长。同时,调解员向物流公司代表吴某了解情况,吴某强调并非恶意拖欠,而是保险理赔流程尚未完成,公司资金周转受限。

3. 权利义务告知,确保程序合法

调解前,调解员向双方宣读《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在调解中的权利(如要求公开或非公开调解等)和义务(如实陈述、遵守调解秩序等),确保双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参与调解。

4. 组织协商,平衡双方利益

调解员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分步骤推进协商:

第一阶段(背对背沟通):

分别向黄某和物流公司释明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表示物流公司无限期拒付运费,也需合理保障司机权益。让黄某明白,在法律的层面上是能追回本次的运费,进而稳定黄某情绪。同时向物流公司表示长期拖欠运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阶段(面对面协商):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支付方案展开讨论。黄某坚持要求全额支付,而物流公司表示短期内只能支付部分款项。调解员提出折中方案:物流公司先行支付部分运费,剩余款项待保险理赔到位后结清,并明确黄某需配合提供理赔所需材料。双方都比较认可,并对具体金额展开讨论。

5. 达成协议,固化调解成果

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接受调解方案:

物流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先行支付5000元;

剩余3100元待保险理赔完成后支付;

黄某须积极配合保险理赔,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理赔延误,需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应不再就此事向第三方(如收货方公司)主张权利。

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告知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协议执行力。

6. 后续跟进,确保履行

调解员建议物流公司加快保险理赔进度,并提醒黄某留存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监督协议履行。

调解亮点

依法依规:严格遵循人民调解法、民法典、保险法,确保调解程序与内容合法。

灵活施策:结合“背对背”沟通化解对立情绪,通过“面对面”协商促成共赢方案。

注重实效:协议条款具体可行,既保障司机生计,也兼顾企业合理诉求。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涉及货物损失、保险理赔及运费支付问题,通过人民调解高效化解,充分体现了基层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调解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程序规定,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体现了“自愿、平等、依法调解”的基本原则。

其次,调解员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既尊重物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理赔的合法程序,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维护了司机黄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激化。

最终达成的分期支付方案,既缓解了司机的经济压力,也为物流公司争取了合理的理赔时间,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此外,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黄某需配合保险理赔,否则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条款既符合民法典的契约精神,也增强了协议的可执行性。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快速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诉讼成本,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普及了运输合同、保险理赔等相关法律知识,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这充分说明,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便捷、灵活、低成本的优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未来,应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纠纷,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印象芦苞”编辑组
来源:芦苞镇司法所
审校:卢颖蓝、赖博彬、罗骥、邓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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