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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尿毒症患者尹某某因疾病所困
将吸毒视为“救命稻草”
吸毒后又以贩养吸
不仅不能缓解健康危机
反而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病急乱投医,误入歧途
尹某某患有尿毒症多年,长期依赖透析进行治疗。一次饭局中,尹某某听说一个流传于社会的错误“偏方”——吸毒能够缓解病痛折磨,还在某些所谓的“小圈子”里听说毒品被吹嘘为缓解尿毒症的“特效药”,尹某某于是第一次尝试了吸毒。
殊不知,尹某某对毒品的依赖日益加深,他的尿毒症并未因吸毒得到缓解,其健康状况反而因毒品的侵蚀每况愈下。
“我想着通过贩毒能够获得更多资金来支持透析治疗和毒品开销,没想到最后害了自己。”尹某某在毒品和疾病的双重折磨下,逐渐失去了理智。他开始四处寻找毒品来源,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
这种恶性循环不仅摧毁他的健康
还将他推向了犯罪深渊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
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并追缴违法所得
越“治”越致命的真相
误区一:毒品能“治病止痛”
真相:毒品通过麻痹神经或许能短暂“掩盖”痛苦,实则会加速器官衰竭,诱发心脏病、脑出血等致命并发症。
案例警示:本案中,尹某某吸毒后初期痛感也许会有“减轻”,实则其尿毒症病情加速恶化,最终需加倍透析维持生命。
误区二:“少量”吸毒不会成瘾
真相:毒品成瘾性与剂量无关,一次尝试就可能摧毁生理和心理防线。
案例警示:部分吸毒者因“好奇尝鲜”成瘾,最终陷入“越吸越病、越病越吸”的恶性循环。
误区三:“以贩养吸”不算严重犯罪
真相: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案例警示:尹某某虽身患重病,但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贩毒者妄图以病人身份作为“护身符”肆意贩卖毒品,最终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④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面对毒品,各位街坊必须保持
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
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中国禁毒、广东禁毒
原标题:《听信偏方吸毒“治病”,他走上“以贩养吸”的不归路……》
编辑:郑晓琦
校对:邹文丽、赖嘉华、陈福权
监制:温爱霞、张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