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健康 民法典这样说
佛山卫生健康 2025-05-26 17:33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卫生健康方面

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起来了解↓↓↓

01

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02

诊疗活动中应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03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

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04

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05

患者的隐私

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06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07

法律保护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佛卫宣全媒体团队

来源:健康佛山

编辑:张楚瑶

审校:吴倩欣、何芷茵、梁佩榆、吴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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