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单位已成功汇缴公积金后才发现汇缴当月未及时办理人员新增,应如何处理?

单位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职工新增业务(个人账户设立、同城转移)时,根据职工实际应开始缴存的年月,如实填报“起始年月”并按照应缴明细金额进行汇缴即可。属委托扣缴单位的,将于下个扣缴日(5日、15日、25日)进行补扣;属自主汇缴单位的,单位需另行确认应缴明细,获取缴款登记号进行汇缴。
例子:单位已缴存至2021年3月,单位发现未为职工A办理转入,并须从2021年1月起开始缴存,那么单位办理职工新增时填报其“起始年月”为202101即可,无需填写结束年月,单位的应缴明细会相应产生职工A 2021年1月、2月及其后需要缴存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