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的一封信
在大良 2025-05-19 19:15

致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的一封信

顺德区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

您好!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结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贯工作,现对有关事项温馨提醒如下: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其他具体条件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三)《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2013)6.5明确:租赁车辆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所有人名称应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2345。

五、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的备案指引

详见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网站http://www.shunde.gov.cn/sdqjtysj/tzgg/index.html《顺德区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5日

来源:大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