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范采样检测?佛山一机动车检测机构被罚!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5-13 19:51

案件详情

2024年12月3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在线监控视频发现,佛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对车牌号为粤E4****的柴油货车进行环保排气检测时,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其采样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未达到400mm。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2.3.1.5“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最终依法对该检测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专业机构,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达标直接导致尾气检测数据失真,干扰污染治理决策。各机动车检测机构须引以为戒,由专业检验技术人员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验,勿为效率牺牲规范。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