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作业,罚!
张槎微新闻 2025-05-13 18:06

安全生产无小事

以案普法进行时

1

案件回放

今年1月7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被处罚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卢某(化名)在使用氩弧焊对淋浴房不锈钢门框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系统,卢某(化名)未取得焊接和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对于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的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2

处理情况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陆仟元(¥6,000)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员工无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处罚。

3

   知识科普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操作不规范,容易对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安排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意识到未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令其上岗作业,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企业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只有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发现和控制安全风险,自觉排查和整改隐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企业才能长治久安、蒸蒸日上。

来源 | 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

在看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