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还房贷
该怎么操作呢?能不能线上办理呢?
马上告诉你!

(一)房屋首次提取
1.提取申请人为本市缴存职工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3.所购房屋的所在地应为提取申请人夫妻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未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冲还贷)的,或使用组合贷款在本市购房且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在公积金冲还贷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提取额度未提取完毕;
5.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二)房屋再次提取(即提取划账续期)
1.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提取的住房;
2.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更且个人可提取额度未满;
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三)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利息部分
1.提取的房屋登记有购房贷款的信息;
2.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更;
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一)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二)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详见说明第2点)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网上申报免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在未核发不动产权证前,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借款合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免提供)
(七)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的,应提供;购买外市房屋的,其房屋所在地为配偶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提供)
(八)户口簿或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购买外市房屋的,其房屋所在地为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应提供户口簿;其房屋所在地为本人或配偶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应提供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凭证)
(九)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房屋曾在外市办理提取的应提供,详见九、注意事项第(二)点提取额度第1小点)
(十)还款利息证明(提取还款利息部分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须包含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贷款总额、贷款地址、贷款是否还清、还贷利息的总额等信息;提取本市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的,免提供)
※申请材料说明:
1.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提取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通过线下办理业务的,在业务办理完毕后,除《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外,其他资料均当场归还,不会收取。
2.银行账户: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佛山农商银行、南海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平安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以内。
(二)一般情况下,本市房屋即报即办。
(三)提取时限:
1.提取申请人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还贷期内允许按月提取,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及以上;贷款结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可在结清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即提取申请人在贷款偿还期内办理首次提取后,结清住房贷款的,在住房未出售且额度未提取完毕的情况下,结清后一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提取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住房消费情形的,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以同一种住房消费情形(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每次提取应当间隔1个月及以上。
(四)成功办理提取划账续期后,对应上次划账时间到达提取间隔后才能进行划账,同时办理自动划账的,每次提取划账前均会再次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提取划账规定,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如果遇到周六、周日或者节假日会顺延)划到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s://fsgjj.foshan.gov.cn/
(二)“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具体操作指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网上操作指引——查看《个人网厅操作手册和操作演示》《个人微信操作手册和操作演示》。
(一)受理范围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购买写字楼、商铺、商用公寓、车位等非住宅,不允许提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的,如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或提取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签名确认并办理提取(其中,偿还购买异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需预约至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办理)。
(二)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该套住房还款本息,提取的住房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人且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份额的原则上均等计算;如提取的住房曾在外市提取,应扣减在外市已提取的额度(以提取申请人提供的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核定)。
关于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如职工曾于市外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现时以同一套房屋在佛山申请使用提取(按首次提取办理),须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提取情况证明或提取凭证,需明确职工个人信息、提取房屋地址、已提取金额、可提取额度等信息,以便核定在佛山市内的提取额度。
2.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的,其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本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中。
3.使用组合贷款在本市购房且已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的,每次提取,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4.每次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当留存不低于500元整。每次提取划账的金额并不是固定发放多少个月,而是在不超过个人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按照当前个人账户余额剩余500元的规则进行划账。
5.提取申请人已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条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额度,申请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时,原已申报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额度既不进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三)提取频次(提取划账周期)
1.自动划账
自动划账存在长期和三年期两种周期,长期和三年期为互斥选项,即符合长期的,无法选择三年期;不符合长期的,默认三年期选项,具体划账周期选项,系统会根据职工提取业务的实际情况判定符合哪一个自动划账周期的条件,以办理业务时系统显示为准。
(1)长期:即提取划账协议长期有效,按不少于一年、半年或一个月的规定进行多次划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直至职工不再符合提取条件(如提取额度已满或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等)为止。
(2)三年期:即提取划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有效期内,按不少于一年、半年或一个月的规定进行多次划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单次提取:在满足提取时间间隔情况下,仅划账一次,已办理本市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不能办理单次提取。
(四)网上申报说明
1.办理本市住房提取时,须填写不动产权证号或购房合同编号等房屋信息,可点击页面上的“填写指引”参照录入。
(1)不动产权证:选择“房屋识别类型”为“产权证号”,根据产权证上的不动产权证号选择对应的样式,准确录入*号部分,再按照不动产证上登记的信息准确录入房屋坐落和产权人证件号码。
(2)购房合同:一般在封面或内容页首页标注。
2.办理首次购房提取时需上传申报材料,由于各城市、各地区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以及各银行的借款合同样式均不相同,故无固定样式,可点击申报页面上的“上传说明和图例”参照上传。上传资料影像时,资料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涉及内容:
(1)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部门的印章、不动产权证号、产权人信息、房屋信息等,即完整的内容页,封面可无需上传。
(2)备案的购房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备案章、买受人信息、共有情况、购房地址、房屋性质、购房面积、购房金额、开发商及买受人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等。
(3)借款合同(含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借款人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数、贷款日期、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贷款购房地址、借款人签字及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等。
(五)其他事项
1.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2.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提取人本人亲自办理,如确需委托他人办理(需产权人到场签名确认的情形不能委托他人),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网上申报不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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