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案例】如何出具一张“完美的借条”?
龙江发布 2025-04-28 19:03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经历过借钱给朋友,却因没写借条或借条没写好,最终无法追回借款的情况。

【案情简介】

王某与吴某为同村村民,2020年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钱,借款到期吴某未按时还款,催要未果后,王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二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

王某提交三张单据,分别是两张借条和一张收条,具体为“借条 今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 2020.3.4”“借条 今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 2020.2.25”“收条 今借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2020.3.4”,均由吴某签字。王某主张吴某借款的金额为13万元,前两张借条合计6.5万元,是以多张几千元不等的存单交付,最后一张收条6.5万元是当面以现金方式交付后吴某出具收条。而吴某主张借款金额为6.5万元,即为前两张借条载明的款项,也认同存单交付的方式,但辩称最后一张收条指的是收到两张借条的6.5万元,而非一笔新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两张借条均予认可,且有吴某支取王某存单的取款记录为证,对两张借条共计6.5万元的借款予以认可。而关于收条的6.5万元,王某主张现金交付,但从双方的交易往来看,现金交付6.5万元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且王某主要以务农为生,未举证证明大额现金来源及具备出借大额现金的能力,仅凭收条无法认定其向吴某出借6.5万元现金的事实,对王某所称的收条6.5万元为借款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借款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能够最直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证明力较强。“欠条” 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此种经济往来不一定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欠货款、租金等都可能是欠条的产生原因。“收条”是收到财物时接收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通常不会单独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一字之差,含义大相径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生活中如果向他人出借款项,尽量做到“有约在先”,出具规范的借条,借条内容应当详细载明借款人和出借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内容,并保存转账记录等证据,留存好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

源 |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邹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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