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佛山市文广旅体局通过
4个典型案例解读
普及法律法规,助力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佛山市文广旅体局三水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三水区甲汽车音响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个内有多首音乐歌曲的U盘。U盘单独对外销售或以赠品的形式赠送给购买了汽车导航和行车记录仪的顾客。经鉴定,4个U盘均为非法电子出版物,当事人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涉案U盘合法来源或者音乐作品授权的相关证据资料,该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佛山市三水区甲汽车音响店作出警告和没收侵权音乐U盘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汽车音响店销售侵权音乐U盘看似是“小案”,但其典型意义不容忽视。此类案件的查处不仅能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能对违法者形成震慑,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助力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乙玩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文广旅体局高明执法支队执法检查时发现乙玩具店内销售《爆笑校园》《植物大战僵尸2》《豌豆笑传》《水浒大发现》《西游大发现》等48本出版物,经营者无法提供图书的合法来源或经授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经鉴定均为侵权复制品,乙玩具店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乙玩具店作出警告和没收侵权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侵权盗版图书一般都会存在缺页漏页、错字漏字、排版错误等情况,不仅产生阅读歧义,误导读者,也影响阅读效果。通过查处此类案件,有助于提高经营者和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三:丙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文广旅体局顺德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丙图书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正在销售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9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第4版)等123本图书,经营者无法提供图书的合法来源或经授权的相关证明资料,该批图书经鉴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其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额为3804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丙图书店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和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不仅打压原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影响正规出版发行企业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出版市场的版权秩序,且未经过严格校对,错别字、用词不当、句子不连贯等问题非常普遍,甚者直接印刷已过时或者错误的内容,极易对青少年读者造成误导,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查处也是落实“扫黄打非”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力举措。

【基本案情】
佛山市文广旅体局南海执法支队联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啃三村某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中国文化概况》等48种图书共计46687本。经鉴定,其中有13655本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货值金额达837172元,杨某在明知所售图书是侵权盗版复制品的情况下,仍通过某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因涉案图书数量及货值较大,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南海执法支队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杨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3.侵权图书予以没收并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侵权图书种类、数量众多,侵权盗版规模大,并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成功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对维护良好出版物市场秩序、提升有关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发行侵权盗版图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为有效解决此类线上违法行为的查办难点,版权、文化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通力协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有效打击出版物市场侵犯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机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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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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