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被罚!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4-25 18:12

案件详情

2025年1月22日,禅城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旅游客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省车辆运营成本,将车牌为粤E204**、粤E203**、粤E185**、粤E232**、粤E187**等5台车辆的尾气处理系统温度传感器拔出,使尾气温度传感器无法正常检测尾气温度的变化,从而减少尿素使用量。但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导致氮氧化物处理效率降低并使尾气排放浓度升高。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这家旅游客运公司立即改正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广大车主及机动车维修单位莫要为降低车辆使用成本,非法拆除、改装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守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市民若发现自身车辆存在类似问题或违法行为,请务必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改正。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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