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是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国家信访局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进一步明确“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情形:
(一)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五)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近期
广东某地
发布一批信访行为典型案例
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共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一
2024年4月,张三(化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称,某公司在xx市的分公司通过推出线上理财项目,诈骗多人、涉及金额较大,请求立案处理。国家信访局告知其诉求属于涉法涉诉事项,应由有关政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因此不予受理,并依法出具《群众来访告知书》,引导其向相关政法机关反映提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和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案例二
2024年7月,广东某地某村村民李四(化名)向市信访局反映该村的历史征地问题,要求政府部门查处。xx市信访局告知其诉求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权范围,依法出具《越级访引导告知书》,引导其向xx区信访局提出。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和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案例三
王五(化名)在广东某地从事翡翠零售工作。2024年7月,王五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反映称遭遇经营诈骗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在立案后未收到公安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现要求尽快处理并追回钱款。国家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收悉,依法出具《告知书》,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向有关政法部门查询处理进展情况,避免在规定办理期限内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案例四
2024年3月,赵六(化名)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称,某管理区拖欠村内租金并擅自卖地,存在征地未补偿、部分补偿过低、村内部分工程建设涉嫌违规等问题,要求补缴租金、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村务公开等。广东省信访局告知其信访事项已由xx市政府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依法不再受理,并出具《告知书》引导其依法有序信访。
温馨提醒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案例五
2022年5月,刘七(化名)等人信访反映称,其原是广东某地某厂退休职工,认为退休时认定的社保缴费年限有错误,要求解决。经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发现其此前已就相同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诉讼终结,属涉法涉诉已经依法终结,而且后来曾多次来访提出同一诉求,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释法明理,因此依法作出不再受理决定。
温馨提醒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和“路线图”》有关规定,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案例六
广东某地的陈八(化名)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数次到xx区及某镇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反映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xx区、镇相关部门均已给予书面答复和释法明理,陈八对此拒不接受,故意撕毁答复意见书,并在现场吵闹、挥舞手脚、毁损财物,以躺睡等方式滞留。2023年3月17日,陈八因涉嫌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处罚。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七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某地村民吴九(化名)分别数次到国家信访局走访反映该村违规征地、换届选举不公、不满拆迁补偿等问题。属地政府部门已经对其信访诉求多次作出明确答复,且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劝阻、批评教育,其仍执意反复到国家信访局走访缠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吴九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馨提醒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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