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该举措实施后,在佛山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相关的“车牌样式”同步亮相。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无驾驶舱、无驾驶座,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具有GB/T 40429-2021中4级及以上自动化水平的驾驶系统,仅行驶于地面的低速轮式车辆。主要包括物流、售货、环卫、安防等无人车。

当中所称的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而商业应用,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应用试点活动。
据了解,市交通、公安、工信、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将建立合作协调机制,成立联席工作小组,共同负责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管理事宜。
未来,各部门也将积极探索功能型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基于夜间道路高质量时空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夜间无人环卫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积极推进无人物流、无人售货、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道路测试、商业应用时
应满足要求
(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不得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进行干扰。
(二)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通行不高于20km/h;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不满足通行条件的路段,应靠车行道的最右侧顺向行驶,通行不高于40km/h;两辆及以上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无人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车借道行驶。
(三)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车辆编码和标识,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商业应用主体应及时对运行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细则要求。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人员和其他与测试无关的物品;商业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商业模式所限定的物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物品也有相关规定。
(七)道路测试、商业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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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审校:林楚琪、麦丽敏、黄雪琛
编辑:佛山新闻网 马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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