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建筑拆除前


违法建筑拆除后


杨和镇就违法建设及当事人情况召开分析研判会议

杨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会同石水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疏解引导
一、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应当处罚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来源:杨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熊琳
审校:李文震、邵禺铭、谢婷婷、朱苏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