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律说法第19期:国家安全无小事,以案为鉴筑防线
品质大塘 2025-04-15 20:18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5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国家安全并非遥远的“谍战片”,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安全教育已深入人心,成为全民共同的责任与行动。值此十周年之际,塘律通过三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国家安全法律红线,共同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案例一:

境外间谍渗透十年潜伏,科技领域成重灾区

2024年,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英国秘密情报局(MI6)利用外籍人员黄某从事对华间谍活动的案件。黄某自2015年被MI6招募后,以“咨询机构负责人”身份为掩护,多次入境中国刺探涉华情报,甚至物色策反目标,并通过加密设备接受专业间谍培训。经缜密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发现黄某从事间谍活动的犯罪证据,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保密部门鉴定,黄某向英方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9份、秘密级国家秘密5份、情报3份。

塘律说法:科技领域是境外间谍活动的重点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禁止为境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数据协助。科研人员、涉外企业需警惕“学术合作”、“商业咨询”名义下的渗透,涉外活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案例二:

公职人员夫妻窃密17年,色诱利诱终陷法网

2023年,云南省公职人员黄某、李某因长期为境外间谍组织提供国家秘密被依法严惩。2002年,黄某留学期间被伪装成“经济分析专家”的境外间谍以色情、金钱双重手段拉拢,借探亲之机收集涉密文件,并诱导时任某县挂职副县长的丈夫李某共同作案。17年间,二人将工作中接触的机密文件私藏于家中,由李某拍照、黄某加密后通过U盘向境外传递,非法获利4.9万美元、30余万元人民币及境外承诺的百万“养老金”。经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黄某获刑10年、李某获刑3年。

塘律说法:境外势力利用“情感+利益”组合陷阱策反公职人员,手段隐蔽,涉密岗位人员须严守职业底线,筑牢家庭防谍意识。家庭环境非“法外之地”,任何携带涉密资料回家的行为均属违法。 

案例三:

网络“随手拍”泄密,无心之失酿大祸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无人机爱好者李某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并制作成2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视频的阅读量高达4000多次,被分享、收藏30多次。视频发布后,有人在评论区提醒李某,涉及部队的内容不能拍摄。但李某为了“吸粉”、赚取流量,依然没有删除相关视频。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是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部队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2024年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无人机等作案工具被一并缴获。经法院审理,最终,李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相关的作案工具手机、无人机、遥控器等均予以没收。

塘律说法:大家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需谨慎,涉及军事基地、能源设施、交通枢纽等敏感场所的图文可能被境外势力利用。发现误传涉密信息后,应立即删除并立即拨打12339国家安全举报电话,避免扩大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莫小文

审校:佘高红、黄高、黄静文、王梓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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